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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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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17-10-19 库哥 价值法库


合规交易法规体系内容广博,从法律法规到业务规则,层次分明,规定细致,从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沪市主板四大板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各种关联人等不同任职类型,以及各不相同的持股比例,再到精细区分股东类型,都需要严格遵守这套合规交易法规体系。

情形各不同,法规知多少,分分钟让人抓狂。

为此,库哥专门整理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宝典,拿走不谢。


类型一:短线交易(买、卖)

(一)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三)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6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

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

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

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

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

       8、设置委托投票权。

  (四)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6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

4、董监高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

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救市: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17年6月5日,古某作为上市公司(SDL)的副总经理,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5,140元,9月19日,古某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5,940元,随后又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5,920元。古某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同时,古某在9月19日减持公司股票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处罚结果:古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古某作出监管函。

类型二:敏感期(买、卖)

   (一)涉及对象

深交所

主板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的,则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中小板、创业板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的,则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上交所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释义

上述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涉及  

   对象

窗口期

深交所

上交所

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年报

前30日*

前30日*

前30日

前10日

半年报

前30日*

——

前30日

前10日

季报

前30日*

——

前30日

前10日

业绩预告或快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备注:窗口期有关重大事项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况为窗口期有关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豁免情形

救市政策: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相关窗口期的规定。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上市公司(OPZW)拟于2017年10月24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黄某作为公司监事,在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7年10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为24.93万元。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市公司(OPZW)监事黄某发出监管函。


类型三:内幕交易管理与限制(买、卖)

 (一)涉及对象

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释义

从知情之日起到事件正式披露的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三)内幕信息及其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及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五)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认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1、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泄露内幕信息;

3、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六)内幕交易敏感期及其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见前述)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见前述)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0日,上市公司(SDML)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7年2月3日,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预计公司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期间,张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兼总经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上市公司(SDML)股票。




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2017年9月25日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对张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280元,并处以48,777,840元罚款。

2、对张某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3,540元,并处以43,030,620元罚款。

类型四:减持预披露(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

   (二)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三)释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四)具体披露要求

时间节点

披露事项

事前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事中披露公告

①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③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事后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曰内予以公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经查,许某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YZXC)股票10万股,交易金额73.75万元。许某作为上市公司(YZXC)董事、财务总监,未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许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许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类型五:发行新股的披露要求(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类型六:其他变动1%的披露要求(买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创业板: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备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执行

 (二)买卖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三)释义

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类型七:股权质押的披露要求(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根据DZJK 9月1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质押部分股权的公告》,截至2017年5月22日,WTSTZ有限公司持有的DZJK的股份已累计质押120,348,150股,占DZJK总股本的5.3691%。针对前述股份质押事项,WTSTZ有限公司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WTSTZ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

类型八:短期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卖)

 (一)涉及对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形,上述涉及对象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GDGD于2016年7月2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GDKJ)股票1100万股,占总股本的3.1829%,减持均价为20.1元/股;于2016年7月21日再次通过大宗交易,以均价20.16元/股减持625万股,占总股本的1.8084%,合计减持4.9913%。本次减持后,GDGD持股由13.3551%降至8.3638%。GDGD表示,本次减持为补充其流动资金,改善其财务状况和提高盈利、抗风险能力,并称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处罚结果:据上市公司(GDKJ)披露,GDGD曾因相关行为涉嫌违规,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GDGD相关行为对GDGD及其他相关方作出行政处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GDGD本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湖北监管局对GDGD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GDGD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类型九: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二)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三)释义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上交所为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上交所为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上交所为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经查,2017年3月21日、22日、23日,YZKJ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合计减持上市公司(SDJT)股票1,484,640股,占上市公司(SDJT)股份总数的1.0024%,减持后YZKJ的持股比例降低为7.80%。YZKJ作为上市公司(SDJT)的大股东,未提前披露上述股票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SDJT)股份总数超过了其股份总数的1%。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YZKJ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类型十: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二)减持方式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三)释义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上交所为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吴某托管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个人账户“吴某”于2017年7月25日连续竞价阶段卖出上市公司(MJNY)股票0.6万股,买入249.94万股。该账户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某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该股600万股,该股份来源为定向增发股份;此次大宗交易前,“吴某”账户无该股票持仓。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吴某发出监管函。

类型十一: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


 (二)减持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三)释义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还应当遵守事前事中事后的披露要求。

3、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类型十二:承诺事项需遵守(买、卖)

 (一)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二)释义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增持或减持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广东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DYSY及一致行动人GCM在2016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2016年3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YCM)股票不低于5,805,2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不超过23,221,16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 经查,截至承诺到期日(2017年3月21日),DYSY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0股,GCM累计增持粤传媒股票4,125,209股,公司及广传媒合计增持股数占承诺增持数量下限的71.06%,即DYSY及GCM未按期完成增持上市公司(YCM)股票的承诺。


处罚结果: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现对DYSY和GCM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类型十三:董监高届满前离职(卖)

 (一)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董监高

 (二)释义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对于中小板公司的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后的第一年可以卖出50%的股权,第二年后方可全部卖出;对于创业板公司的董监高,若在IPO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IPO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十八个月、十二个月期满,方可转让。

类型十四: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1%(卖)

 (一)涉及对象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沪主板: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二)释义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类型十五:增持首次达5%(买、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所的证券交易

 (三)释义


增持首次达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至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徐某、吴某等五人作为交易上市公司(XZFZ)股票的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上市公司(XZFZ)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5.54%,首次达到上市公司(XZFZ)总股本的5%,但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继续交易该股;后续权益变动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结果: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类型十六:达到或超过5%后每增持5%(买、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通过证券所的证券交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WMTZ2017年9月2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WMTZ作为上市公司(WMGF)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2015年5月26日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2017年9月27日最后一笔减持,累计减持上市公司(WMGF)5,340万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5.157%。WMTZ在通过证券交易减少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WMGF)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WMTZ作出监管函。

类型十七:首次减持低至5%(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主动减持

主动减持导致持股低于5%的股东,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应当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三)被动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因公司方面减资、公开增发等引起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动低于5%的,由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股份变动公告,股东无需另行披露公告。该股东未来因自身增持或减持导致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需要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截至2016年6月30日,ZKHT持有上市公司(ZYKJ)股份18,060,237股,占其总股本的5.64%。2016年8月9日,上市公司(ZYKJ)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ZKHT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降至4.33%。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1日,ZKHT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ZYKJ)股票1000万股,占上市公司(ZYKJ)股份比例为2.4%。ZKHT在因上市公司(ZYKJ)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主动减持上市公司(ZYKJ)股份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直到2016年12月24日,ZKHT才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事项。


处罚结果:深交所对ZKHT发出监管函。

类型十八:爬行增持(买)

  (一)涉及对象

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释义

爬行增持的股东不需发出要约,也无需履行豁免要约申请程序,仅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三)爬行增持适用条件


1、公司上市已满一年;

2、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如相关股东在12个月内累计增持超过2%,应改为要约方式进行。)

 (四)增持股份的锁定期

1、增持期内不得减持。此外,若公司同时发行A股、H股,同一股东不能在A股增持期内减持H股、或在H股增持期内减持A股。

2、增持完成(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所持股份锁6个月。所持股份不仅包括本次爬行增持的股份,也包括增持前持有的股份。

 (五)自由增持达1%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时,或者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之前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在当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六)自由增持达2%

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在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爬行增持累计达到5%


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类型十九:持股50%及其以上股东继续增持(买)

 (一)涉及对象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释义

1、增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参照爬行增持,且不受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限制;但是,上述股东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至公告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2、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增持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文提及的“以上”均含“等于”】

【本文涉及的典型案例都源自易董违规案例库】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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