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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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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8-30 14: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工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8-30 15: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指南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在横琴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横琴新区内的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设在横琴新区的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只根据其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横琴新区外机构的因素。
    第三条  企业既符合《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预缴期需要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当次申报期(月、季)开始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当次及当年度以后申报期可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二)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及附表(附件1);
    (三)对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项目,提供符合优惠目录条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汇缴期需要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于汇缴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当年度可按15%优惠税率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二)汇缴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及附表(附件2);
    (三)对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项目,提供符合优惠目录条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预缴期已办理过备案登记的企业,若无资料变更,在办理汇缴期优惠备案时,只需提供《汇缴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及附表》即可。
    第六条  管理一科为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申请,应于收到企业申请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企业自完成备案登记之日起可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企业不得享受办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自条件变化之日起恢复按法定税率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同时补足前期未缴足的税款。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评估或检查,加强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税收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对企业采取申报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追缴税款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8-30 15: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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