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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务派遣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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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用工单位为避免违反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的规定,直接将超“三性”的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该用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可以直接将超“三性”或者超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因此,该用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用工单位可以合法退回被劳务派遣者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4)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用工单位的职工,或者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劳务派遣者被依法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依法与劳务派遣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4)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四、被劳务派遣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省定于10月8日至11月10日开展全省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应当做好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如经营许可证、工资社保台账、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的整理及其他准备工作,以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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