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居间费税前扣除比例5%问题: 支付手续费、佣金不超过5%问题实操中,并不是所有单位业务佣金都受5%比例限制。佣金税前扣除比例5%,请问是按照营业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来计算? 答复:按照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案例客户协助我公司去收款,因有相关费用,比如说去协调帮收1千万的资金回来,我们同意支付客户公司25%的佣金费用,类似这种佣金手续费,是不是仅限税前5%比例扣除呢?还就是一般性服务费,所得税前扣除没有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保险行业外,按与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什么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呢?有两种观点: 一是,营业执照上虽然没有中介资质,但却从事了中介服务。由于从事一般性中介服务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也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就属于具有合法资格的。 二是,必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标识中介、居间项目的才具有合法资格。 专家认为,这里是指第二种情况,即国税总局常用的“列举法”。如果不是专指第二种情况,其专门列举“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就毫无意义了。 比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就特别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中介功能及管理的规则: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如期货经纪、证券经纪、保险经纪等类同。 因为这些单位从事居间服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授予资质,为此属于标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给这些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佣金,扣除时需要受税法的比例约束。 假设一个房产公司发动单位职工以及亲戚朋友参与售房,这些人并未有经审批的经纪资格,但也取得了售房佣金,就不受比例限制。在这一点上,国税总局的答疑也是这个思路。 问题内容如下: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国税总局回复意见: 根据29号文件规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另外,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文件也明确,企业委托代理业务支出,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有关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的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你们的催款佣金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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