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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职能转换的宣导,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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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一般指民营企业的创始并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资本家指的是以财务投资为业的投资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
  近年来,因企业家和资本家冲突造成企业家出局及资本家因对赌协议对簿公堂的例子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看,确实存在着企业家和资本家因市场和角度不同而形成不同观点的情况。有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应当纠正,否则今后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就做不到和谐共处。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家认为,企业是谁创建的,控制权就应该在谁手中。这样的观点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不符。在公司治理的概念中,公司的股权就是同股同权。每一股份都有相应的表决权,谁拥有公司股权多,谁就拥有更多的表决权,进而控制公司。企业家若想说了算,至少要达到拥有相应的股权。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而言,公司融资有许多形式。一种形式可以是“债”。资本家给公司钱,让企业家或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后加入公司。“债”不是股权,也不产生表决权,因此资本家们不能对企业家指手画脚。另一种形式叫“可转债”,指的是资本家给公司钱,先是以“债”的名义给,到了一定的阶段和某种特别的情况出现时,资本家可以做出一种选择,即将“债”转为股。这样的情况下,当给公司的钱还是“债”的形式时,企业家的控制权不受妨碍。但当资本家最终留下来,将“债”转为了“股”以后,则资本家就会看自己手中股权比例的多少,肯定要对企业家行为进行干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优先股,即资本家放弃控制权,但企业家就要相应地做出补偿,让资本家获得更多的保障性条件。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家和资本家之间是“非长久合作”。指的是资本家所代表的投资基金都有明确的赎回期限,在投资企业后,都希望尽早获利退出。虽然投资基金设立的模式做出了基金期限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照计划实行。同时,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家一方不把企业做上市,又没有签订回购协议,则投资基金的性质和其他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区别。
  虽然资本家投资到公司来心理上是不长久的,但因为他们投到公司来后,是办了合法的股东手续的,所以当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说无法完成上市,业绩严重下降,大股东无力回购,没有其他第三方股东愿意受让资本家的股权,则资本家就必须和企业家长期居住在一个屋檐下。
  企业家和资本家彼此间该如何相处?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首先,企业家和资本家是“一家人”。企业家和资本家虽然彼此间有合同,甚至有对赌协议,但他们间还有章程,他们依然是一家人。所以在利益与权力之间,要相互包容。
  其次,必须有明确分工。比如,公司是企业家一步步做起来的,技术、生产、市场、销售这类的事情应该由企业家来定。资本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动辄就使用否决权,这样无论如何对于彼此间的关系和公司的发展都无益。但是反过来,企业家也要尊重资本家的权利,尊重资本家的能力,也要给资本家在公司里一定的权限。比如新一轮融资、选择中介机构、何时IPO和并购方面给予更多的参与权,甚至相应的决策权。因为这方面资本家的眼界和能力确实更加开阔和高一点。
  再者,企业家和资本家还形成了共同财产。企业家和资本家对公司的投资,虽然有比例,但谁也不能切割拿走。企业家和资本家投在公司里的钱和资产都成了公司的资产,而不是企业家和资本家的资产。既然大家形成了共同资产,那就要有共存共荣的心态。共同把公司做大做强,才能让自己的资产比例价值增大,否则双方争斗都只能看着公司价值缩水而共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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