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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需知的六个要点之四:扣缴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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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4.1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1.1工资、薪金所得;
4.1.2劳务报酬所得;
4.1.3稿酬所得;
4.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1.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1.6财产租赁所得;
4.1.7财产转让所得;
4.1.8偶然所得。

代扣代缴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4.2  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4.2.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2.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2.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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