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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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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个朋友问我,供应商寄来的发票里少了一张100多万的发票。对方说寄出来了,可我们收到的快递里少了一份。代账的说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而供应商又不愿意开红字发票后重开。



一、还像以前一样让供应商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

不需要再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是不是要登报声明?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三、发票丢失后处理方法

1、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的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提示:

取得发票复印件或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在上面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有些公司盖的是发票章)。

4、丢失空白发票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纳税服务局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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