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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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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IMG title="[转载]肖太寿    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 style="TEXT-ALIGN: center; DISPLAY: block" alt="[转载]肖太寿    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 src="http://s2.sinaimg.cn/mw690/00194yekzy6QuO9tZnPa1&690" width=690 height=1226 real_src="http://s2.sinaimg.cn/mw690/00194yekzy6QuO9tZnPa1&690">

一、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净资产的法律概念

企业净资产是属于注册公司所有,并且公司注册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其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净资产的相关规定与相关涉税业务处理相匹配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处理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股东或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到账时间。基于以上变化,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基于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总额,而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公司章程载明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的考虑,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公司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部分,在未缴足前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没有缴纳一分钱的情况下(只认缴全部注册资本而没有支付一分注册资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投入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则在支付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税务处理

在公司设立环节,只存在印花税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情况下,公司到底要不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八条规定:“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没有实际收到股东或投资者投入注册资本,没有构成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等到股东或投资者下次投入注册资本时,再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6号)规定:“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公积金不能用来弥补亏损呢”,主要基于以下二种原因:

第一,从资本公积的来源来看,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股本溢价所得,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它不能用于企业的亏损弥补,原因是企业的投入资本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投入的资本不能任意支付和分配给股东,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它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与企业的利润无关,如果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它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如果当年还有盈利,则要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在事实上是一种变相抽逃资金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不允许的。在正常情况下,资本是不能转化为利润,企业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资本的增值而并非减值。所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来看,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的。

第二,从政府的立场来看,一些公司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亏损,而不用税前利润来弥补亏损,是为了使企业年末报表显示是盈利的,符合证监会审核公司上市必须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性规定而获得上市条件,以便能融资,更好的圈钱。这将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从政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角度来看,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来弥补亏损的。

(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及相关的涉税处理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基于此规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向公司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公司有亏损或没有弥补亏损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不可以向公司投资者进行分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要分投资者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个人两种情况来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股东或投资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要缴纳印花税。

(2)股东或投资者是自然人个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第一,股东或投资者是自然人个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如下:“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

国税发〔1 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都要缴纳印花税。

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处理如下:

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个人股东取得原企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60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分析其中的涉税处理。

2、涉税分析

在新股东60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50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都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如,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本案例中,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

(四)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且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在对企业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法人股东按照其股权比例从其投资企业多年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分享的部分可以从清算所得扣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税法规定,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向法人股东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必须按照20%的税率,对每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向自然人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必须必须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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