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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专柜卖首饰瞒报上千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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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某大型商场租用专柜销售黄金珠宝首饰,经营收入却未如实入账,6年间累计隐瞒销售收入高达1100多万元。近日,厦门某贸易公司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行为,被市国税稽查局立案调查。最终,该公司不仅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132万余元,还被处以45万余元罚款。

  国税稽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家贸易公司利用大型商场监管不力的漏洞,以“打折促销”为名,用低于标价的“优惠价格”引诱顾客绕开商场统一收银的环节,直接收取现金;甚至用私设POS机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黄金珠宝首饰。而且,在销售中,该公司也从不向以“优惠价”购买的顾客提供正规发票,只开具自制的收据。

  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这家贸易公司不仅逃避了本应向商场缴纳的管理费,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最终查实,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2年间,累计隐瞒销售收入1100多万元,其主观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偷税。

  【说法】

  专柜销售货款

  应由商场统一收银

  国税稽查人员表示,按这家贸易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作经营珠宝专柜协议》,销售专柜虽然由该贸易公司自聘的营业员负责日常销售,但专柜的销售货款应由商场统一收银、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此外,该公司每月还应据实向商场上报专柜的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按一定比例向商场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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