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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恢复采用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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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的建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ED)。根据2003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作出的修订,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针对子公司和联营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选择权已被删除,且该决定在2011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中被沿用。在2011年的议程咨询中收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导致IASB重新考虑了该项选择权,并发布了ED/2013/10《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修订)》(其建议恢复采用此项选择权),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4年2月3日。
  背景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公司法规定,应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计量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中的投资。因此,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有上述权益法规定的司法管辖区,需编制2套财务报表以同时满足IAS 27和当地法律的要求。同样地,如果某司法管辖区尚未改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有上述权益法规定,其有必要在过渡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后编制2套财务报表。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被视为不利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抑制因素。
  建议的变更
  IASB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作出以下变更:
  · 在主体的单独财务报表中核算主体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中的投资时,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项选择
  · 当主体选择改用权益法进行计量时,要求追溯应用此项变更。
  一旦最终定稿,上述建议将允许按以下3种方法计量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中的投资:按成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的规定,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 28)中描述的权益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将作出有关修订以强调指出IAS 27允许主体选择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但不会针对选择这样做的首次采用者提供任何特殊的豁免。
  同时,IASB还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作出修订,以免在下列情况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的原则相抵触:即,主体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保留了一项赋予主体重大影响力或共同控制权的所有者权益,且主体选择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关投资。
  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
  上述修订的生效日期将在IASB重新审议此类修订之后予以确定。上述修订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的规定予以追溯应用。允许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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