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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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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24日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2年8月15日修订)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为其控股子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
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
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
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
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
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审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
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
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
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周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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