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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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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废止,今后关于合同方面的规定都由民法典继续护驾。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有5种:
第一: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第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阴合同”有效。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
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第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二、除了《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无效行为,还有从合同或者特殊条款、特殊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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