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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东分红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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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1的比例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既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缴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先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合伙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题:才说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缴个税,法人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怎么合伙企业需要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成了纳税义务人?另外合伙企业里面又有法人合伙人,又有个体工商户,到底是按法人企业所得税计算,还是个体工商户个税计算?

答: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除特殊扣除项目外,基本上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目的是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好按比例分给A公司和张三,再由他们按各自税率去缴税。

6.问题:股息分红500万如何缴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合伙企业收到1000万分红款,不并入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中,而是直接按比例分给张三500万,由张三按20%税率缴个人所得税,(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当然另外500万分给A公司,并入应纳税所得缴25%企业所得税。

7.问题: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B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所得后,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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