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wa 发表于 2012-11-1 11:36:59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痛

H公司是上海一家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运输工具是驾驶员购买后挂靠在公司,每个月缴纳一点管理费,H公司负责为驾驶员运输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发票。2011年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而取得交通运输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因此H公司的负责人经常被各种关系户要求多开一点运费的发票给客户来抵扣增值税,而客户也很通情达理的愿意让一部分抵扣税金给H公司,加上H公司在注册的时候跟当地招商部门谈了一定的财政扶持,因此,H公司也有选择性地帮客户虚开了一些交通运输业的专用发票,自己赚了一点小钱。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了营改增,H公司属于试点行业,将被纳入了试点范围,从3%的营业税变成11%的增值税。H公司的财务测算了一下,11%的税负率上与缴纳3%营业税的税负率大致持平。到了2012年1月,由于H公司上年度开票比较多,不含税服务额刚好超过500万元,于是被第一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第一个月一结束,H公司就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成本还是那些成本,但是增值税的税负比原来交营业税的时候明显重了。
细究下来,发现了问题所在:H公司运输用的卡车都是2011年以前买的,只能计提折旧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虽然H公司增值税进项少,也不可能为了增加进项而盲目的买车。于是,运输工具抵扣这部分由于税法实行期限问题,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H公司的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仅局限于上海市内。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修理,因此能用到公司采购的零配件的机会极少。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当地的加油站和修理厂是否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加油站和修理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购方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销售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开票信息资料(包括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账号)。而一旦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即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和报销,因此很多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2012年一季度结束,H公司发现营改增以后,虽然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未纳入试点范围,不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也使税负增加了,这些因素综合下来导致企业的税负率上升超过了10%。虽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因为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每个月缴税资金的直接流出,让H公司尝到了营改增之痛。
笔者以为,要降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可以采取降低税率和扩大抵扣范围的方式,同时要充分考虑交通运输业全国运输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问题,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改前后税负水平持平或略低的改革目的。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汪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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