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8-30 20:36:08

获赠礼品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启东地方税务局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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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晰应交个税的礼品范围

  早在2000年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文件对有关赠送行为和有奖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29号)。此次《通知》是对这两个文件的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通知生效后,这两个文件自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促销手段的不断翻新,有奖销售的形式层出不穷,比如积分返还礼品,交话费送食用油,摇号抽奖等,这些抽奖有的与消费紧密相关,类似于折扣销售;有的关联度不大,只是作为一种额外的奖励和赠送,如果全部按照国税函629号文件精神,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话,则有失公允,在执行中争议颇多。这次的规定则将以上两个文件模糊的地方进一步规范,以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二、三种情况要交税

  《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三种情况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都属于“天上掉馅饼”类型,第一种情况强调“随机”,第二种情况强调“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第三种情况强调“额外抽奖机会”。实质是礼品受让者并未出价,与商品销售无关,因此其所获得的赠品应当视为一种收益,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两种情况按照“其他所得”的税目征税,后一种情况按照“偶然所得”的税目征税。

  二是强调“外部赠送”。前两种情况强调外部赠送是因为,如果是向内部职工派发礼品,赠品,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种情况是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的额外奖励,只要是消费者就一视同仁,也就没有必要区分内外了。

  三、三种情况不交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三种情况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

  一是与消费紧密相关。从本质上来说,实物赠品与价格折扣、折让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花一份钱,多得一件商品,后者是少花钱得到商品和服务,都是一种促销的手段和方式,是商家的一种让利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因此而显著区别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外之财”。

  二是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你购买了商品和服务,都能得到同等的礼品或者赠品。相对于需要缴纳个税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这种所得不具有随机性,偶然性或者特定性,因此《通知》对这一部分所得没有用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

  四、赠送礼品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

  鉴于应税赠送礼品行为的多发性和普遍性,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因此文件规定了赠送礼品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况所赠礼品多是“小恩小惠”,在现实生活中鲜见“代扣”,那么企业就要自掏腰包代缴税款了。无法代扣,却要代缴,有些企业可能通过更改会计科目的方式来逃税,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以防止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五、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明确了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之后,下一步是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通知》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这两个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所赠商品是新的,刚生产出来或者刚买回来,自产产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额,外购商品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送礼都会送新的东西,很少有拿旧物品送人的。但是也不能排除有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比如在一次活动中,将2年前购置的一批单价7000,现价5000的电脑送人,那么是按7000还是按5000来确定应税所得额呢?笔者认为在此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应看其会计科目是否还是商品而定。2年前购置的电脑,若是生产企业,此电脑已不是商品,而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则来征税,也就是按照处置时的公允价值来征税;若是商业企业,此电脑仍然按照库存商品计量,则应该适用《通知》的规定,按照购置时的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法的精神和达到与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当出现所赠礼品为旧物时到底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还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明晰。

hnfhld 发表于 2012-9-26 18:51:34

谢谢   工作中非常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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