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7-21 07:33:02

无偿赠送礼品应注意相关税务处理

企业会向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该如何纳税?企业是否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礼品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扣除。另外,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税前扣除限额还有财税72号文件的例外规定,即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是财税72号文件的效力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2.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应当归列“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扣除。3.如果将礼品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规定,对纳税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可见,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征个税。

admin 发表于 2012-7-21 07:40:27

问:财税50号文件中,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admin 发表于 2012-7-21 07:47:02

问: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admin 发表于 2012-7-21 07:51:58

近期,笔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某些企业在处理赠送礼品方面处理不正确,容易产生纳税风险。笔者就此进行以下归纳。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要正确计算缴纳流转税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公司购入80万元礼品赠送给客户,进项税为6.2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增值税=80×17%-6.2=7.4(万元)。这样计算是不正确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如果以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例如,某企业于2011年用2005年购入且已使用的生产设备赠送给子公司,评估价18万元,原价8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60万元,应缴增值税=18÷(1+4%)×4%÷2=3461.54(元)。而外购货物用于本企业内部则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例如,某企业用购进商品(已抵税)发放给本企业员工,价值70万元,该企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70×17%=11.9(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及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例如,某建筑公司将自建的一栋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780万元,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那么,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应缴纳营业税=780×(1+15%)÷(1-3%)×3%+(1000+5)×5%=77.99(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合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2200万元,另将30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420万元。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300)×15%=3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0-375=45(万元)。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其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例如,某企业与另一企业有固定的业务往来,将外购的50万元礼品赠送给关系企业高管(属正常业务往来馈赠),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包括赠送的5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50=505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标准计算业务招待费=80×60%=48(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计算招待费为5050×5‰=25.25(万元),由于48>25.25,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25.25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80-25.25=54.75(万元)。如果赠送礼品给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明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dmin 发表于 2012-7-21 07:59:4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既然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征扣相一致的原理,那就应允许纳税人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80×17%-6.2=7.4(万元)

hnfhld 发表于 2012-8-11 23:05:30

税务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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