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team 发表于 2010-1-14 18:22:51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百问百答

1、企业向股东等个人借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1、企业向股东或其它个人借款的借款利息可不可以比照“向其它非金融机构借款”规定,按不高于同期同等利率税前扣除?2、如果是按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等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列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承担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差旅费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企业的员工出差公司会给员工补贴,每人每天50元,这个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复: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据经营活动的需要,确定不同类别职工到不同地区出差的住宿、交通等补助或补贴标准,凭能够证明差旅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前标准内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接收个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涉税规定
问题:个人以固定资产追加投资,个人和企业各应缴纳那些税?若此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应如何处理,缴纳哪些税?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接受个人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帐面价值确定计提折旧的标准,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评估前的价值。

4、手机话费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1、如果手机为单位购买,话费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什么规定?如果手机价值较低,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可以?相关的文件是那个?2、手机为个人,但可取得单位名头的发票,电话费由公司承担,如何规定?
答复:1、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答复:如果该手机是属于单位固定资产,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答复:单位购买手机,由此产生的话费,目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已无金额限制,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即可界定为固定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关于该手机是否应该进入“固定资产”科目,请企业自行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或直接咨询大连市财政局。
2、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答复:如果手机不属于单位内的固定资产,则应按照办公通讯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即我市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市规定为每月人均不得超过100元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答复:企业给员工个人报销的电话费,并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5、开办费支出税前如何扣除?计补提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我公司建帐日期为9月,之前的筹建期为4个月,这4个月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可否在9月份建帐时补计提,如果补计提的话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处答复:你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员工工资支出属于开办费的组成部分,其帐务处理,建议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新规定之前,你单位发生的开办费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此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个人所得税处答复:依据大地税个『1997』10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是因资金周转困难,集中在一个月发放前几个月的工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划分到所属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则企业应将集中发放的数月工资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扣除2000元费用标准后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6、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借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银行贷款是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现有如下情况:1、如果再款项拨给集团下属公司使用,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由集团公司列支。如果利息费用不能由集团公司列支需要分配到下属公司列支,应该如何分配、开具何种票据才能由下属公司列支。2、如果将款项用于再投资呢?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集团公司从银行贷款再拨给下属公司使用,下属公司凭有关利息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下属公司从集团公司等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标准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集团公司将银行贷款用于再投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凭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准予扣除。

7、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再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开业时向聘请参会人员赠送礼品的费用是否允许列入开办费,关于开始经营起一次性列入党期费用?
答复:根据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你单位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前的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开业赠送礼品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开办费不允许于开始经营一次性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新规定之前,你单位发生的开办费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此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8、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为在异地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补贴是否有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因该企业是新成立企业,成立时企业员工均由各投资公司委派,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公司以支付劳务费形式向各投资公司支付委派人员费用,委派人员在新公司享受的就餐补贴和培训费以及购置食堂用具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新公司没有提取福利费和教育经费)2、该公司注册地为瓦房店,对各投资公司派出人员每月给予一定数额异地工作补助,该补助是否可以按照出差形式进行补助,若按照出差形式进行补助不需要技能个人所得税对吗?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按你反映的问题,各投资公司向该企业委派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双方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企业向各投资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应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对除此之外发生的该企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就餐补贴、培训费、出差补助等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个人所得税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为在异地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补贴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范围,应按规定并入发放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佣金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有关支付国外客户佣金的税前列支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税前列支的佣金的条件如何规定?明佣和暗佣的帐务处理的如何处理?
答复: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百姓符下列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持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0、工效挂钩企业每年12月提取工资在第二年一月份发放,请问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标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作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同规定。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4号)精神,企业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发放的上一年的工资,在所属年度计税标准内可税前扣除。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以后发放的,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须计入当年计税工资。
11、职工食堂提供免费午餐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后勤保障勤务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作为企业的福利部门,职工食堂的职能为企业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是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企业免费的午餐不能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在食堂里招待客人发生与其经营业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则可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12、国债转让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国债利息计入不征税,但将持有未到期的国债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得低于国债利息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13、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分回利润要补缴税款吗?
答: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另一种是核定定额征收。无论哪一种方式分回利润都不需要补税。

14、核定所得税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年终是否汇算清缴?
答: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年终不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1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工会经费指财务上按照标准计提并划拨给工会部门使用的经费,财务上应按月将计提的工会经费划拨给工会部门,工会部门给财务出具“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作为划拨的唯一合法原始凭证,。所得税汇算前未划拨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会部门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16、公司使用私人汽车,相关费用能否列支?
答:个人将私有汽车租给公司使用,凡按市场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可以凭租金发票和地税完税凭证列支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17、公司对职工个人的罚款收入是否纳税?公司被银行加收的罚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公司对职工个人的罚款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违约而根据协议规定应当支持的所谓“罚款”,属于违约金性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罚款,应当允许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税法所称不允许扣除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向有关行政司法部门支付的罚款。

18、计入“期间费用”的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列入成本费用的增值税税金属于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允许扣除,不作调整。

1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依据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外捐赠业务,首先要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然后按照捐赠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20、已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帐面金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21、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是否应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答:如果债权人已经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汇算清缴期内可否补扣?对以前年度的应提未提折旧等,以后年度时可否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提补扣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2.答:“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项目,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对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及费用,超过次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帐务调整,原则上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23.对当年已经发生的支出,因未及时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间做了纳税调整的,以后年度取得了合法凭据,可否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答: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做取得发票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支出发生的年度的所得税不重新汇算。

24.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可以并入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属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为营业外收入,不得并入计算基数计提税前扣除的招待费。

25.企业从商家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单价,未附商品明细,品名只写“办公用品”。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凡购进商品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附有销货方的销货清单,且清单上加盖销货放到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26.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增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该房屋建筑物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它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平均摊销。因此,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年限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其折旧,应按以下原则计提:
(1)
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低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符合税法规定所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
土地使用权遇到是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净残值时,应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高度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土地使用权预留残值可按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比例划分计算,据此计提的折旧,可以依法税前扣除。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无形资产,在剩余的年限里继续摊销。

27.担保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企业承担的本利息等,不得转载税前扣除。

28.以银行转帐形式发给实习生的工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能否提前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答:实习报酬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持,不得计入工资薪金并按比例计算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2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时间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在国际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上规定执行。

29.银行贷款是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现有如下情况:(1)如果再将款项拨给集团下属公司是一,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有集团公司列支?(2)如果集团公司将款项用于再投资,利息费用如何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集团公司从银行贷款再拨给下属公司无偿使用,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集团公司不允许税前扣除。集团公司从银行贷款再借给下属公司使用,下属公司凭有关利息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下属公司从集团公司等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利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理想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标准带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集团公司将银行贷款用于再投资,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凭有关住处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准予扣除。

30.有关支付国外客户佣金的税前列支的比率和调减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谁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31.企业发放的差旅费补助是否必须要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应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确定不同类别职工到不同地区出差的住宿、交通等补助或补贴标准,凭能够证明差旅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前标准内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2.我单位是上海一家有限公司在大连设立的分公司,请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说到分支机构是否包含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新办法》中的分支机构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你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应在大连就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方式请参阅《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发28号文件.

33.请问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对单位支付死亡丧葬费(包括补贴或抚恤金等)有规定标准。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死亡丧葬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在不超过你单位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标准内扣除。


34.08年开始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如何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35.我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在外地缴纳保险的下岗或内退人员,不需要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请问,这部分人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新的所得税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大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指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你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在外地缴纳保险的下岗或内退人员,如与你单位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你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6.为单位员工报销的医疗费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机构负担,不得在单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没有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标准,在不超过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内扣除。

37.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于今年5月向地震灾区捐款,已取得慈善总会的收据。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凭收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部分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税率,不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所以贵单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税前扣除捐赠额。

38.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了会所供业户免费试用,会所在建设中没有单独核算成本,与商品房共同分摊成本,请问对于该会所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的会所,如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应根据开发成本对象完工和销售情况进行分摊,结转计税成本。

39.我单位是一家建筑公司,请问:1、单位自建工程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作为核算依据的原始凭证有何规定?2、我公司承办的某工程在年底已按合同完工,但尚未开具结算发票,是否应在年内确认收入?3、如果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终汇算时还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吗?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凭能够证明相关支出却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进行在建工程核算,并按规定结转固定资产。
2、依据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规定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40.公司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我公司是汽车销售行业,经常有车展、试驾、车友会等活动,这些活动要花费公关公司设计费、食宿费、材料费、资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组平飞等一系列费用,这些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指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你公司为宣传汽车销售而去办的车展、试车、车友会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合规凭据,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1.我公司是大连注册的公司,在沈阳有一分公司,请问沈阳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先在当地预缴,年末在大连进行统一的汇缴清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只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2.关于供热单位收入、成本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大地税函【2007】4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供热单位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取得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供热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其成本费用按每年实际耗用的料工费确定。


43.我企业开发项目未完成,目前是预售收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2007年年报时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是否能在以后年度项目进行所得税决算时一次性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睡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你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含预售收入)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当年睡前限额内据实扣除,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项目决算时一并扣除。


44.因记账失误,我公司2008年2月发现2007年会计账簿漏计当年12月由税务局代开的2007年租房的房租发票,请问该笔租金支出可否在2008年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你单位发生的费用应该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据此,该笔租金支出不得在2008年税前扣除。2007年的租房费用如与取得2007年应纳税收入有关,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如:租凭合同、租房发票等),应在2007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45.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几年,残值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却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46.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执行什么政策?
进来,纳税人咨询转让使用过的广东潮州应如何纳税的问题很多,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是小规模企业或不属于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八大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属于中部地区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八大行企业。
       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规定: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收。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是有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薪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陕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叫做、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化为界。
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处理即可。





4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预提所得税
1.08年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法定税率为20%,优惠税率10%,如果双边协定中规定了地域优惠税率的可以按协定执行。
2.我们企业未果国外的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对方不来华,不涉及专有技术,在国内业没有机构,我们需要代扣所得税么?
答:如果项目策划部涉及特许权使用,且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代扣税款。国务院第512号。
3.国外企业从我们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税法固定按10%征税,但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税率为5%,可不可以执行?
答:可以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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