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team 发表于 2019-8-20 01:25:19

税务稽查之枪再次打响,老板和公司账户都跑不了

这几个月会计们经常被头条,从上市公司的CFO,到兼职会计、出纳、老板被约谈被罚款被判刑的,再看看他们在税务稽查时他们做的那些事儿,更是一身冷汗!7月26日,有媒体报道因为涉及“阴阳合同案”,某女星被警方限制出境;7月24日,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曝光了被刑拘的董事长身兼公司财务总监,不守诚信终被查处;7月2日,60岁兼职女会计苑宏英,各种累计虚开发票677张,税款2347万元,判14年罚40万;4月28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逃税罪案件,判处本案被告人黄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

对于企业而言,只是少一个会计;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可能影响的是一生。在国地税合并的过渡期,又有金税三期的全方位高能监控,财务人员想要保证自己的绝对安全又要帮老板出谋划策,可谓难上加难!本文围绕2018年税务稽查的主要方向及重点对象,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惩处措施,国家加强征管政策,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金额标准和风险,个税稽查的主要方向,以及淘宝店主等小微企业会计老板的涉税风险。赶紧看完、收藏并扩散给自己的老板和会计朋友吧!
税务稽查,不是说说而已企业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一旦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现金流出:71.82万元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案例启示启示一: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启示二: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三流不一致)何为“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启示三: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启示四:我们自己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特别提示:1.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自身真实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包括: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有实际经营活动但未据实开票、有实际经营活动让人代开。)3.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记账凭证1

稽查人员会如何查A公司这张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入库单、物流单、银行付款凭证。经查收款人是X公司,专用发票出票人是X公司,而应付账款为M公司。注意:此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签订三方合同,或通过约定由第三方即A付款,同时提供相应委托协议。或者,M公司开出收款人为X的商业承兑汇票,之后X再背书转让给M公司较妥当。
记账凭证2

经查收款人是王某某,专用发票出票人是X公司。A公司与X公司约定由第三方王某某先行付款,同时提供与王某某的委托协议,后付款给王某某。
记账凭证3
经查物流发货单位为Y公司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X公司提供与第三方Y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特别注意:A公司与X公司买卖过程中,应拒绝第三方的发票!
个人、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案例】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无论是黄某的案件,还是开篇说的北京创地方公司的案件,都是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案例启示启示一: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国办函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启示二: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启示三: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启示四: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各级税务机关与银行合作
【案例】C公司员工王某出差入住一间房价为1000元加15%服务费的酒店,酒店对王某合计收费为1150元,王某自己刷卡支付了本次费用。酒店为其开具单位名称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C公司与酒店的住宿服务交易是真实的。酒店取得服务的资金流与劳务流和票流不一致是由于王某垫付费用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C公司和酒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应对策略: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是如何与银行合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以上内容详情请收看8月2日晚8点的财税直播课程(扫码即可观看),关于税务稽查的任何疑问都可以与老师在线互动交流哦。
个人账户进账多少可能被查?那么问题来了,个人账户进账多少可能被查?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办法中提出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相关规定。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案例】某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CAT,年薪100万元,薪酬方案:1--12月,每月月薪5万元,完成各项销售目标,年底一次支付40万元。处理方法:每月按实际薪金或当地社保上限交纳社会保险按实际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含年底40万元)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1)短期内(10个营业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案例】某企业员工人数100人,月人均工资4500元,年底奖金人均20000元。处理方法:每月按实际薪金或当地社保上限交纳社会保险按实际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含年底奖金)
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严管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虽然是广东省的条例,但是在总局层面和其他兄弟省份地税机关都已经着手了。
1、强调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关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标准,文件并未给予明确,参照“共同申报准则”(CRS)的相关内容,估计财产在500万人民币以上即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那大中城市将有相当多的人被列为风险管理的目标。另外外籍、台港澳中的高收入群体也必然成为管理的主要对象。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CRS的运行机制什么样?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CRS具体将如何落地呢?比如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银行户口,那么开户银行将在其系统里将把这个帐户的税收居住地(国别)标识为中国大陆。因为帐户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税收居民,银行将定期将上面提到的应报资料汇报给香港税务局,并最终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哪些信息将被交换?①帐户及帐户余额: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②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③当然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④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2、强调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规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对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3、强调自然人财产信息共享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如果银行、房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中心、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将相关财产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自然人的全部财产信息将逐渐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网络,自然人的财产将无所遁形。
4、增加了自然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在税法规定的年收入12万、境外所得和两处所得应自行申报之外,规定自然人有应税车船、经营性房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也应依法申报相应的财产信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实体店个体工商户纳税实际执行情况: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商户代理某家居品牌,然后与红星美凯龙的招商部联系。选定铺位、装修、进场、开业!处理办法:核定综合税额,按季度大厅申报缴纳。查账征收,按季度自行申报缴纳。淘宝店主征税跑不了!近年来,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其实网络销售隐藏收入的风险比实体店还大,因为正规网购平台如淘宝、京东等,税务只要调去你们在平台的账户,所有的线上收入一览无余!这不,今年3月份,河北税务局便对淘宝天猫商家大规模税务稽查,在河北电商引发大地震。有61家淘宝天猫被要求补税,销售额最大的商家需要补3386万, 61家商家的合计补税额达到6.6亿。


【政策依据】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有在电商做财务的小主们要注意了!!一旦有了污点,问题企业的法人、财务、办税员都将一直背负这个记录,今后有可能寸步难行!......所以作为一名财务从业者,要懂得,老板一心赚钱,让你虚开,你要学会拒绝。那么在税务稽查空前严格的今年,财务人员应如何自查自保?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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