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发表于 2015-10-18 17:40:57

买方不需发票卖方大肆隐匿收入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国税局稽查局对上海市B化妆品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1900多万元偷逃国家税款一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在扣除相应成本后,追缴各类税款合计110余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2014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B公司采用“收入不入账、不开发票”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对此,该局迅速立案开展检查。经过案头分析,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013年两年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0万元,缴纳税款2000余元。为摸清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对B公司实施突击检查。
  B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市中心某高级写字楼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装修精致、时尚。B公司公告栏中贴有部分业务员的生活照和他们的新年愿望,内容为“买新房”、“出国旅游”。其中,B公司每年在海南召开大型订货会“盛况”的照片尤为引人注目。
  检查当日,B公司负责接待的人事经理李某称公司负责人赵某在外地出差,并以自己不能承担相关责任为由拒不签收检查通知书。同时李某坚称B公司不设财务部、没有聘请专职会计,没有财务及经营数据可供采集。双方交涉过程中,一名检查人员找到了B公司财务办公室。李某继续推诿阻挠,称采集数据一定要咨询律师并获得公司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通过电话告知赵某相关税收法规,以及不依法配合检查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赵某最终同意李某配合税务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发现B公司未建立财务账套,采集的200多个文件夹、3800多个文档的3GB业务数据,均为文档性文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后,检查人员发现了1000多份发货确认单,涉及100多家客户。检查人员将发货确认单按月份、客户汇总后,发现B公司仅2013年涉及的收入金额就达1000多万元。为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调取了B公司银行账户和赵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经过与发货确认单比对,B公司银行账户中仅体现零星货款,而赵某个人银行账户则交易频繁,相关交易时间、金额等要素与发货确认单基本匹配。检查人员抽取部分发货确认单进行协查,确认了业务的真实性。
  面对证据,赵某终于承认了逃税事实。B公司化妆品销售对象主要是美容院,而美容院的消费群体大都为个人,B公司以提供销售折扣的方式引导美容院等客户不索取发票,销售款项大部分由客户直接汇入赵某个人银行账户,仅对少数需要开票并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因此,B公司隐匿了大量不开票的销售收入,纳税申报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检查人员经过对B公司账外销售收入、销售折扣、销售退回等情况的汇总统计,查实B公司2012年、2013年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9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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