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发表于 2015-9-1 21:22:06

心存侥幸现金交易隐匿收入难逃惩处

根据稽查综合选案发现的线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州市枫溪区财丁福瓷厂(以下简称“福瓷厂”)2012年至201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福瓷厂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是一家制造、加工陶瓷器的个体户,2008年4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发现,福瓷厂采取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销售“日用陶瓷”17447件给许某、孙某等13位个人客户,销售货物共计388.64万元,货款全部采用现金结算,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核算,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6.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福瓷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手段,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潮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企业偷税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56.47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3万元,同时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77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福瓷厂利用购货方为个人的便利,采用不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方法,躲避税务机关对其发票和银行账户资金流监管,隐瞒收入偷税。当前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特别是在个人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现金不开具发票,消费者支付现金不索取发票以换取价格上的一定优惠。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支付现金不开发票就不用交税,认为法不责众。

  面对当前现金交易偷税较为频繁的现象,国家将会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修改现金管理条例,严格管控现金的使用;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务检查机制、建立税收诚信体系、实行纳税人分类管理等。税务机关也会不断优化税收执法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让偷税者无所遁形。

  对于广大社会公众而言,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维护税收秩序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责任。税收为大家,护税你我他。如果消费者为了有限的价格优惠而配合经营者隐瞒收入,税收由此受到的损失要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惠。例如,消费者获得5%的价格优惠,经营者就可能因此少缴17%的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笔收入未入账,还会造成企业总体所得额减少,抵消其他经营活动的利润,相当于消费者帮助经营者偷逃未开票收入25%的企业所得税。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惠是小头,税收损失的是大头。税收受到损失,影响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最终损害每一个人的利益。广大消费者应当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自觉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对于经营者而言,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光荣义务,偷逃税往往得不偿失。经营者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逃税行为,还会被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影响企业在发票领购、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权利,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企业的筹资、上市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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