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hugege 发表于 2015-6-29 21:50:52

营改增之医疗行业

2015年将是我国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关键一年。在仅存的几个比较难啃的硬骨头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不可抵扣性成本组成成为了这些行业关注的重点以及营改增后企业如何解决的难点;与此类似的事医疗服务行业,在经济生活水平高度发达的今天,医疗服务的种类与档次也随着经济,环境等变化变得复杂与高端起来,涉及的政策、流程以及从业人员也与几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仅从参与从业的人员来言,医生,教育机构研究人员,非营利性机构的专家,护理人员等等都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医疗服务整个业务链中来。人员参与的业务越多,准确来讲,人员所直接提供的价值越高,就越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行业的税负,最起码目前看起来就是这样的一个逻辑。
下面,我们看一看整个行业营改增后所涉及的一些主要方面:

政策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已经改革试点完毕的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延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这在时间和内容上均与医疗体制改革鼓励非公有社会资本投资并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的政策意图相契合。
其次,从税法法理分析,增值税、营业税同为流转税,实施“营改增”可有效避免流转环节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在营业税征收条件下享受免税优惠的医疗服务,理应在“营改增”后延续免征增值税待遇,也即实际流转税负水平不应高于“营改增”之前的标准。
“营改增”后,如果医疗服务业延续免税政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尽早予以明确,并以过渡政策的形式明晰、规范相关操作事项。如果相关明确延续免税政策的文件滞后于“生活服务业”税目的“营改增”进程,由于无章可依,主管税务机关将先行征缴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由于医疗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大,相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这对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不高,且需要在大型先进医疗设备和高端医疗人才上加大投入的医疗服务行业,特别是外资及民营等社会资本投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除了税收政策的合规性之外,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发票管理将会为医疗行业带来很大的挑战;医疗行业的行业里财务人员面对完全不同于营业税的增值税税种具有的复杂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严格性、上下游采购与销售等整个业务链对增值税税负以及征收管理的影响程度等都将给医疗行业带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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