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hugege 发表于 2014-11-27 12:26:30

内部举报-股权转让、红利分配避税捷径未成

案情介绍
  税务机关接到某服装企业内部员工匿名举报信,声称此服装企业内部有故意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随机基于这样一封简单的举报信开始展开调查,基本情况如下:此服装生产企业是一家港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将上市,账面财务数据清晰,很难发现问题。该企业投资股东来自境外,每年的利润分配是如何实施的?会不会有问题存在?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红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该企业2008年度到期应向股东支付的税后分利达6700多万元。该企业每年有规律地分配和支付股利,为什么2008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金充足却一直未支付?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继续追踪下去,重点放在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上。   稽查经过
  进一步的深入排查发现,该企业将该笔应支付的资金投入到杭州某银行增资扩股,从而使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增加。从形式上来看,股利并没有支付,但从整个分配方案及资金走向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股利没有实际支付给境外股东,而是经股东同意进行了再投资,但实际上相当于已经进行了支付,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采取了避开先汇款给股东、再由股东将资金汇入境内进行投资的过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鉴于该企业的特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应从严掌握政策,应按董事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到期应支付日作为扣缴税款日期。   处理结果
  股权转让、红利分配的取证问题历来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税务检查的前沿挑战。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把此类问题确定下来,取证环节非常关键。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正是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取得了全面完整的证据,既有通过股利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红利分配纪要等材料,又有能证明企业实质上已进行了股利分配的证据——企业将大笔资金进行再投资。最终企业接受了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00余万元及相应罚款和滞纳金。

素描时光 发表于 2015-1-25 18:06:40

有关红利分配的事情,想请教一下:

某民营企业一直盈利,但几年都没有分红,而账面上体现了老板从公司支取了很多款项,并且时间比较长。
请问这些应收款项是不是会视同分红?
税务局查到后会怎样处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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