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自制产品对外捐赠
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需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老师,请教一下,分录是不是这样的:
例:A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给公益单位(红十字会),该产品成本为3万元,市场售价为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公益单位给A公司开具相应捐赠收据,收据金额为5万。
1.会计分录:Dr: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5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内销42735.04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4.96
Dr: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Cr:库存商品 30000 请教一下,申报增值税时,未开票收入填写42735.04元,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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